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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系统部署了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并对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近日,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大连海事大学联合主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2025年学术年会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及联合国成立80周年与国际法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实务界的1200余名代表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和极地法、国际气候变化法与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国际法的方法与教学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与交流。

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海洋权益保护

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和平乃至人类未来,如何从国际法层面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是与会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孙法柏提出,当前法律体系在处理环境损害的跨国责任、污染赔偿、预防性义务执行等方面面临挑战。国内与区域性气候诉讼的兴起,反向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规范革新。目前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系统性威胁已促使国际法学界重新审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与适用机制,在此背景下,构建更加前瞻、灵活、具备约束力与可执行性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成为亟须回应的时代课题。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春林表示,勤勉尽责义务在国际环境法中地位最为突出,因为它不仅是国际环境法义务的源头,而且构成其体系支柱。与国际环境法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勤勉尽责义务经历了深刻的规范性演进,其中包括内容的特定化、程序化、动态化和差别化,并进而发生重大的功能性变化,主要表现为从限制责任转向创设责任以及从维护国家利益转向保护全球环境,并由此成为国际责任特别是国际环境责任体系的基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冰玉认为,为有效规范投资者行为、推动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利益保护间的平衡,在国际投资协定设置涉气候变化投资者义务条款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应正确认识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非约束性与约束性义务条款的交互关联,兼顾非约束性与约束性义务条款的共同适用,通过系统性优化国际投资协定,促进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制的统筹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涉气候变化投资者义务的履行。

海洋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袁雪表示,国际海运排放由于海运活动的流动性、影响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持续在国际海洋治理议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当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运减排治理仍面临船舶温室气体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规则制定理念缺乏协同性等挑战。对此,中国应完善协同治理的国内政策立法、构建合理海运碳排放交易机制、促进《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的国内转化和实施,并加强与IMO的治理互动和国际合作,为国际海运减排协同治理贡献中国力量。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奇以2024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为切入点,探讨了在科学证据驱动下,严格勤勉义务的规范演进与实施路径。他表示,尽管勤勉义务的“严格性”标准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国际规则冲突、履约能力差异与司法审查模糊三重障碍。中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能力适配型严格框架”的方案,并对科学证据的权威性和边界性进行规制,对全球气候治理具有重要启示。

在海洋权益保护方面,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传香认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然而,在国际海洋划界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国际裁判机构作出的裁判对当事方以外的第三国存在效力溢出现象,在“当事国及本案”之外对第三国海洋权利产生重要影响。为避免国际裁判机构作出的裁判给自身海洋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第三国既可通过加入诉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的海洋权利,也可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或通过谈判以及发布单方面声明来维护海洋权利。

(节选)


检察日报:https://newspaper.jcrb.com/2025/20250529/20250529_003/20250529_003_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5/t20250529_696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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