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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委,CCAS)发布首批六大典型案例,涵盖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区分、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界定、体育规则及“尊重赛场判罚”原则的解释和适用等多个前沿焦点问题。

“首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进入了凝聚规则理解与共识的新阶段,对增强我国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仲裁员,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智告诉记者。

首批典型案例凸显多维价值

随着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国际化进程持续提速,体育赛事运营、运动员转会流动、经纪服务合作、俱乐部用工管理等市场行为日益频繁。2023年初,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施行,其中增设了体育仲裁专章,同年2月,体育仲裁委成立,开启了我国体育纠纷法治化解决的新阶段。

本次发布的六个案例涵盖赛场判罚、注册争议、经纪合同、工作合同效力等类型。其中三个案例关注管辖边界、受案范围与赛场判罚介入尺度等程序性问题。在某俱乐部与某运动员反请求管辖权异议案中,仲裁庭准确区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两个法律概念,明确反请求虽属体育仲裁范围、仲裁庭享有管辖权,但因未履行行业内部前置程序且逾期提出而不予受理,通过对内部前置程序的刚性约束维护了体育行业自治的首要地位。在某体育经纪公司与某俱乐部体育经纪合同争议案中,仲裁庭立足体育经纪活动与运动员注册、转会、交流的密切关联,认定该类争议具有鲜明的行业专业性与自治性,属于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仲裁的自裁管辖权。

另三个案例延伸至注册优先权期限、比赛成绩认定与体育工作合同效力认定等实体争议,多维划定体育仲裁维权边界。在某运动员与某省体育局赛场判罚争议案中,仲裁庭重申“尊重赛场判罚”(Field of Play)原则,明确仲裁机构原则上不对赛场技术判罚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在有证据证明裁判存在徇私舞弊、恶意违规等例外情形时方予干预。而在某运动员与某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比赛结果案中,仲裁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厘清竞赛规程条款之间的逻辑关联,立足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内在原意进行解释,尊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制定规则时的初衷,既确认了运动员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有效成绩,又维护了赛事规则的协调一致与赛事秩序的规范统一。

“首批六个典型案例体现出程序先行、实体跟进的格局。”李智表示,这些案件集中回应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运行初期较为重要且具有代表性的程序与实体问题,有助于明确仲裁权限、行业内部救济边界等复杂规则的适用方式与裁决尺度,为今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指引。

同时,李智认为,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行业过渡性安排不得突破上位法确立的运动员权利保护基准,需将行业历史惯例纳入裁决视野,强调体育规则中条款之间的逻辑和内在关联,既采用了类推解释、体系解释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充分尊重体育行业运转的特殊规律,认可体育行业区别于一般民事领域的规则独立性。这些裁决思路立足我国体育治理实践,呼应国际体育通行规则解释方法和理念,有助于形成易于国际理解、比较和讨论的裁决表达。

以仲裁护航职业体育市场规范

体育仲裁具有区别于商事仲裁、民事诉讼的独特专业优势。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翔结合一线办案经历解读了其制度优势。

作为长期深耕在体育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在成为CCAS仲裁员之前,刘翔曾为多家职业俱乐部或球员转会、合同履行等提供深度法律服务。其间,他完整代理并全程亲历过与体育相关的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也深刻体会过传统诉讼路径在解决体育行业纠纷时的痛点。

在CCAS他曾参与处理一起某球员与俱乐部的欠薪争议。当时,行业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以“俱乐部当年度未注册”为由不予受理。球员向CCAS申请仲裁后,三人仲裁庭经庭审合议后,裁决俱乐部向球员支付相应薪资。俱乐部未主动履行,球员直接以CCAS生效裁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刘翔告诉记者,对比过去走传统路径,从劳动仲裁再到民事诉讼(一审、二审),通常耗时两三年。对于处于职业生涯黄金期的运动员而言,漫长的时间消耗是无法承受之重。但在CCAS的仲裁实践中,紧凑的程序与“一裁终局”机制,让欠薪案在短短数月内便有了生效裁决,运动员不再拿宝贵的运动青春,去换取一个“迟到的正义”。

这种效率带来的变革还在于,当俱乐部意识到,拖欠薪资再也无法通过“退出协会”或“程序拖延”来逃避时,市场契约预期被彻底重塑,违约成本显著提高,欠薪行为也得以从源头减少。

此外,职业体育的薪酬结构远非单一底薪那么简单,常涵盖出场费、绩效奖金乃至肖像权收益。

在某运动员与某俱乐部确认工作合同效力案中,仲裁庭明确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仅凭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而应综合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整体履行情况,认定虽存在签名形式瑕疵但已实际履行多年的工作合同合法有效,既保护了合同双方合理信赖与合法投入,又维护了体育职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行业管理秩序的安定性。

以往在传统诉讼中,作为代理人常需要花费巨大精力向缺乏行业背景的裁判者解释复杂的赛制与转会惯例,“而如今作为CCAS仲裁员,我和同行们兼具法律与体育双重背景,能直接精准还原案件事实,作出既合乎法律又贴合行业规律的裁决。”刘翔说。

在全球体育仲裁中嵌入中国制度坐标

伴随大量外籍球员引进、跨国经纪合作增多,过去大量涉外体育纠纷多流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本土权威判例的发布,能否吸引涉外体育纠纷选择国内体育仲裁,提升我国在国际体育治理中的话语权?

对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认为,本土权威判例的发布具有破局意义。这一步的价值不仅是“有案例可循”,更是向国际体育界传递一个清晰信号:中国的体育仲裁机构正在建立可预期、可检验、可援引的裁判规则体系。

他向记者介绍说,涉外体育纠纷集中流向CAS,并非偶然——这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运行的必然逻辑。CAS依托国际体育联合会在章程中嵌入仲裁条款,将管辖权内嵌于赛事参与体系之中,构成了全球体育争议解决的制度基础设施。这条路,CAS走了四十年,靠的是一案一案的判例积累和渐进的制度公信力建设。它不是“捷径”,而是体育仲裁获取普遍管辖权的必由之路。对中国而言,不是要否定这个机制,而是要在其中走出自己的路径。

“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实质,不是机构数量或案件规模,而是一国能否持续产出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裁决判例,而案例积累的核心战略价值正在于此。”范铭超表示,判例的权威性不来自“发布”本身,而来自持续积累形成的规则密度和裁判一致性。这正是CAS的优势所在,也是中国必须走的路——这条路没有弯道超车,唯有踏踏实实把基础打牢。

现阶段,中国体育仲裁的国际化布局已在加速推进:2025年7月,体育仲裁委派团赴瑞士与CAS、瑞士仲裁协会建立对话机制;宣传双语规则、建设国际化仲裁员人才池。2026年8月受邀参加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体育法会议,围绕典型案例进行英文研讨,为外国当事人和国际体育律师了解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提供直接窗口。“这些举措不是要挑战CAS,而是在全球体育仲裁中嵌入中国自己的制度坐标。”范铭超告诉记者。

吸引涉外纠纷选择国内仲裁,不是靠“说服当事人改变习惯”,而是靠制度质量的持续积累——规则越稳定、判例越丰富、程序越透明,吸引力就越自然生长。CAS花了四十年建立今天的地位,而中国三年内的进展已超出预期。打好基础之后,涉外案件的增长和话语权的提升,将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李智认为,从国内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来看,六个典型案例落实“以裁促治”的治理理念,推动了体育组织内部规则与仲裁标准的渐进对接。从国际体育治理的参与度与影响力来看,我国发布本土典型案例,通过展示对体育规则解释、运动员权益保护的独立判断,为全球体育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标志着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输出的转变,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公平、多元的国际体育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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