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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环境教育是环保公众参与的动力之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教育又是一个由诸要素组成的系统,涉及的主体和领域极为广泛,需要政府有一个强有力的统筹管理制度加以统筹运转,统一组织实施。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实施5年多来,较好地实现了立法目的,促使环境教育在合法性层面得到确立,环境教育从软指标发展到了硬约束,标志着厦门市跨入了环境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以此规定为制度抓手,厦门市在学校环境教育、企业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等方面和政府环境教育组织管理机制、制度化建设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本市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参与能力提升,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都起到了功能性的支撑作用。例如,《规定》实施以来,市区两级的环境教育工作架构基本形成,环境教育工作在学校的覆盖率达100%,厦门多个社区利用自身特色资源,开展环境教育专题培训或专题讲座,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垃圾分类环保教育站。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的时代特征,通过此次评估,对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推进环境教育立法,我们可以得到若干启示:

1.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是迫切需要

通过此次立法评估,并且借鉴江苏、宁夏、天津、衡水、洛阳、清远、南京、哈尔滨等地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经验,我们得出此时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紧迫性。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已经形成燎原之势,但是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规一直未制定,给地方环境教育立法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尽管多年来我国在环境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环境教育无论从名称、形式、内容还是从制度上都存在诸多繁杂、不统一的情况,“虚与飘”“九龙治水”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从国家立法上加以明确的法律定位。

2.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形式的变化,环境教育立法所规制的对象和活动也需要适应新的时代进行更新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转入了减污和降碳并举的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随之开始了深层次的调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碳达峰碳中和不仅是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变革,也是人思维方式的深层次转变。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需要对党员干部、工商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开展持续有针对性的环境教育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双碳”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近日,教育部也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我们迫切需要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面纳入环境教育法律制度之中,构建各区域、各行业、各部门统分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制度,形成常态化的教育形式。从法律上确立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的义务,就让各级政府在完善党员干部的碳达峰碳中和培训制度上具有法律责任。政府作为学校、企业、社区、媒体等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的指导单位,对于引导、支持这些组织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双碳”教育体系也具有了法定职责。这对于促进政府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全社会绿色低碳教育活动,为公众提供丰富的绿色低碳教育服务,提升他们的绿色低碳意识具有较大的现实价值。

3.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环境教育的职责

借鉴实践经验,具体可规定在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确立生态环境部门和教育部门为环境教育主要工作机构。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承担、协调具体的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社会环境教育和企业环境教育。教育部门对组织实施学校环境教育负有主体法律责任,其与生态环境部门应互为补充、分工协作,以此改变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教育领域跳“独脚舞”的局面。并且,进一步具体划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组织管理职责,破解环境教育机构职能重叠的问题。

4.进一步规范环境教育责任类型、执法部门、认定标准和流程

一是以政府、学校、涉污企业、社区等公共组织及其有关责任人作为环境教育责任主体,不以普通公众作为责任主体,公众仅作为倡导主体。环境教育责任的主要类型建议为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责任、拒不接受环境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学时未达规定要求的责任、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障环境教育义务的责任、环境教育基地管理作假、失职的责任形式违反环境教育法规的其他责任。

二是在后续法规修改中应在上位法的幅度内,规定各级环境宣传教育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执行环境教育政策、法规的检查和认定权限。具体来说,环境宣传教育部门具有认定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政府有关培训机构、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等组织强制环境教育学时的达标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校等学校的环境教育学时的达标情况。并且,将环境教育法规纳入环境执法监察部门日常执法和监察范围,形成环境宣教部门主管业务和执法标准认定,环境执法监察部门主管一线执法检查和处罚的双轨机制。在立法中应对环境宣教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环境执法监察部门的环境教育执行、执法任务和分工合作机制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

三是确定环境教育责任主体,判定环境教育责任主体承担环境教育责任的行为能力和期待可能性。将政府、学校、企业、社区等列为主要责任主体。对于具体的案件的责任认定应秉承直接相关的原则确立责任主体。在责任认定时,对于自然人而言必须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对于单位而言必须具有承担责任的资格条件。在追究责任时,应该充分衡量责任主体是否具备开展环境教育的资源和能力,充分考虑其客观条件,进而充分考虑其主观的态度和可选择的范围。并可参考厦门交警实行行人、非机动车轻微交通违法处罚教育新举措轻微交通违法可“以教代罚”的举措,在国家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上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对于轻微环境违法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处罚,还是接受一定期限的环境警示教育,以此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作者分别为厦门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及环境教育科科长、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




中国环境APP:http://cenews.com.cn/news.html?aid=101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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