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梦想,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对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作出明确部署,并提出要努力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育强国事业的深入推进离不开体育法治的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从法律层面全面回应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长期以来面临的权利保障、纠纷解决、机制协调等基础性问题。以《体育法》为核心,我国搭建起了由7部行政法规、32件中央与国务院文件、34件部门规章、158件规范性文件、99件国家体育总局制度性文件及269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中国特色体育法律体系框架。可以说,体育法治建设正助推我国体育强国发展进入“快车道”。
为促进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蓬勃发展提供法律依托
全民健身能否深入到群众中去,让体育锻炼成为广大群众生活休闲的优选方式;青少年能否真正有时间、有空间参与课余体育活动,让在校学生能够充分参与体育运动、享受均衡全面的体育教育,事关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是体育强国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为此,既要压实各级各地职能部门的体育公共服务的责任,又要为人民群众与广大在校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开辟空间、争取时间。
对此,体育法治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提出作为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职能部门为群众、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物质、组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如《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切实回应群众“健身去哪儿”问题。
另一方面,体育法治不仅为职能部门设置具体指标、强调履职,还规定了相应的不作为责任。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实际上,这些要求与责任不仅被规定于《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常见于各地方性法规中,为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详细、周密、有力的法律依托。
为推动竞技体育、体育产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竞技体育与体育产业有序发展是衡量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竞技体育成绩好不好、体育产业活力强不强,是体育强国建设成果的直观体现。竞技体育与体育产业均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前者需遵循运动员的成才规律,后者则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体育法治既要“远离”竞技体育、体育产业,避免对其发展造成不必要的干涉,又要“保障”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使其持续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对此,一方面,体育法治要为竞技体育主体、体育产业主体赋权,唯有明晰竞技体育、体育产业活动中的权利归属,消除法律上的权利真空状态,方能尽可能地规避争议。另一方面,体育法治要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在体育竞赛与体育商业活动中,纠纷在所难免,如何在纠纷发生后最为高效地化解纠纷,使损失得到迅速、公正地填补,让赛场秩序、经济活动重回正轨,是体育法治的重要任务。
秉持这样的思路,《体育法》此次修正重点确认了竞技体育中运动员注册权,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并保障“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数据权等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中较为弱势的“被管理方”,此前受到体育协会的处罚时,常常缺乏适当、高效的申诉渠道,权利保障受到较多掣肘。为此,《体育法》新设“体育仲裁章”,在我国首次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重点受理因运动员受到纪律处罚而产生的纠纷,并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此类纠纷。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近两年来,处理纠纷近百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可见,体育法治通过制度设计与权利保障,能够及时修复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为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有序发展设定法治边界。
为实现国际体育治理公平公正发展提供规则支持
由于体育天然具有国际性,体育运动中的技术规则和纪律规则在各国都大同小异,是各国参与体育国际治理、表达合理诉求的“通用语言”。
作为一种语言,体育规则自然应根据实践变化不断推陈出新,否则就难以准确地表达体育参与者的合理诉求。随着我国日渐走向世界体育舞台的中央,提高我国的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推动国际体育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理应成为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内容。
对此,体育法治既尊重合理的国际体育规则,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提供坚实的体育治理成果,强化我国体育治理的“硬实力”,又创新国内体育规则与治理制度,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治理提供规则支持,提升我国体育治理的“软实力”。
以近年我国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的实践为例。一方面,我国尊重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从《体育法》专设“反兴奋剂章”,到国务院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再到国家体育总局进一步细化《反兴奋剂规则》,我国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兴奋剂管理规则体系,为我国反兴奋剂机构争取国际兴奋剂治理话语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积极创新兴奋剂治理模式,形成了以“反兴奋剂机构为中心”的兴奋剂治理方案,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一体化、高效化、独立化开展兴奋剂治理,有效克服了国际上以“体育组织为中心”治理兴奋剂可能导致的包庇、低效问题,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改革提供了成功样板。在巴黎奥运周期内,我国将这一思路向国际推广,坚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兴奋剂检调结果,有效应对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对我国的抹黑,是我国推动国际体育治理向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
(作者系民革福建省委会副主委,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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