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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终结是客观规律,但“善终”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在传统文化中,“善终”意味着长寿而亡,而非死于疾病与祸患。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类寿命不断延长,同时人类罹患癌症、慢性病等疾病的概率也在上升,“带病生存”已成为普遍的生命常态。当生命走向终点时,大多数人都不可避免地以“病人”的身份面对最后的旅程。在疾病侵扰之下,传统观念中安然离世的“无疾而终”难以实现。人们如何获得“善终”?对此,我们要构建一种“善终”友好的社会文化,重新认识“善终”、疾病与死亡,以应对当下难以“善终”的挑战。

将“善终”带回社会

“善终”不仅是医疗事件,也受到社会保障、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典型的社会事件。然而,随着死亡的医学化,医学干预向社会延伸,医院的重症护理病房取代家庭,成为人们最后离世的主要地点。由此。死亡开始从社会中剥离,局限于医院的场域内,成为医学的研究议题。

然而,医学以生物医学模式为主导,更多关注患者的身体与疾病,却忽视了患者的主观感受、社会关系以及其所处的文化。社会科学有义务将死亡与“善终”带回社会,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探究“善终”问题。尽管“善终”受医疗技术高低、社会保障强弱等社会条件的影响,但社会文化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善终”的社会文化是在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建构而来,又形成了个体观念形成的文化背景。“善终”的关键在于社会文化与客观条件、个体观念之间的协调。

当“带病而终”成为常态,“善终”相关的文化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然而,传统的“善终”观念依然在发挥作用,新型的“善终”文化尚在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交织出现在同一时空。鉴于社会文化对“善终”的重要性,应以当下的医疗、社会保障为基础,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善终”智慧,吸收国际先进理念,构建“善终”友好的社会文化。

“善终”的文化壁垒

当今社会存在不利于“善终”的社会文化。一是重视生命长度,忽视生命质量。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却始终难以坦然面对。医学一度将疾病和死亡当作敌人,医学的使命就是治愈疾病、延长生命。然而,一味延长患者生命的长度不一定能增加患者的福祉,却容易导致过度治疗的发生。这不仅浪费医疗资源、增加家庭负担,也让患者因担心拖累家人而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过度治疗本质上是对“技术至上”理念的过度推崇,片面追求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时长,却以牺牲患者的生命尊严与生存质量为代价,最终与“善终”的人文关怀理念背道而驰。

二是谈论死亡的禁忌。人们抗拒死亡,甚至不愿意谈论死亡。当临终的患者主动谈论死亡时,家属会刻意回避,并安慰患者很快会好起来。家属向重症患者隐瞒病情,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患者可能胡乱猜测,这对于治疗并无益处。有的患者误判了自己的病情,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骤然离世,留下了人生遗憾。在患者尚能表达时,家属不愿和患者谈论死亡,在患者生命垂危时,患者往往已经丧失了表达能力,这导致患者不能很好地与家人和世界告别。

三是忽视个体自主权。在现行的医疗实践中,医生通常优先向家属通报病情,致使部分患者实际上被剥夺了疾病知情权。这种知情权的缺失导致患者在治疗决策中处于被动地位,患者是否接受治疗、接受何种治疗往往由家属代为作出决定。尽管家属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这种替代很可能与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相悖。这会降低患者对于自我和生活的掌控感。

共建“善终”友好的社会文化

促进患者“善终”,要构建“善终”友好的社会文化。首先,推广安宁疗护,重视生命质量。安宁疗护的重点不是延长患者生命,而是减缓患者痛苦,提供精神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安详地走完人生最后一段旅程。这不仅可以为患者带来福祉,也能降低患者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目前我国的安宁疗护事业起步晚,提供安宁疗护的机构少、规模小、覆盖率低。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安宁疗护的认识和接纳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次,推广死亡教育,打破死亡禁忌。死亡教育重视生命的意义和死亡的尊严,通过谈论死亡、思考死亡,有助于人们消除死亡恐惧与死亡焦虑。“善终”可以从社会文化中汲取力量。儒家文化主张通过“立德、立功、立言”实现不朽,以实现对死亡的超越。道家强调顺应自然、天人合一,有助于人们坦然面对生死。传统中医不求“迫生”,不追求没有生命质量的生存,对于反对过度治疗有重要意义。正所谓“向死而生”,生命的意义正是在对死亡的思索中凸显出来的。然而,我国的死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缺失的。对此,在学校层面,应设置分层递进的死亡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发适切的教学内容;在社会层面,需通过多元化的公共教育活动普及生死教育知识,进而促进生死观念的转变,最终培育具有人文关怀的“善终”文化。

最后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自我决定的权利。人不应该因为患病而失去自主决定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医护人员、家属都不应忽视患者意愿并代替患者作决定。我们要保护患者的疾病知情权、医疗决策权和生活自主权。当患者失去自我决定能力时,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依然可以通过生前预嘱进行保护。生前预嘱是患者在意识清醒时通过书面等形式进行的意愿表达。当患者因疾病无法自主决策医疗事务时,生前预嘱能够告诉家属和医护人员自己希望如何被对待。总而言之,符合患者本人意愿的“善终”才是真正的“善终”。

(作者系福州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09/t20250908_5914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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