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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的典型范例。

自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启动以来,我国已先后编制实施14个五年规划,长期实践表明,“一张蓝图绘到底”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契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划治理路径。国家发展规划法向世界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制度自信,也是中国对时代诉求的回应。

当下,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节点,但在国际层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在国内层面,经济转型升级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中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导向作用,统筹各方资源,破解发展瓶颈,防范各类风险。因此,国家发展规划法既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实现宏观调控从“经验驱动”向“理性法治”跃迁的制度基石,又是以法治的确定性对冲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确保中国现代化进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支撑。

程序正义筑牢规划法治根基

国家发展规划法深度嵌入程序正义,理顺各类规划的关系,确立国家发展规划优位原则,规范了规划审查和批准程序,创设了刚柔并济的动态调整机制。这标志着中国国家发展规划从“政策导向型规划”正式转向“法治引领型规划”。

国家发展规划法在确立规划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治理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治理的核心不在于消灭风险,而在于对风险的程序化处理。国家发展规划法创新设立的“实施评估—动态调整—人大审批”程序机制,一方面“刚性程序”直指行政机关在规划编修上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严格的审议与批准流程,将规划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以“调整机制”为我国应对重大国际冲击、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留下空间。这种刚柔并济的程序设计,既维护了规划的权威性与连续性,又极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在极端复杂环境下的法治韧性与响应能力。

实现“三全”协同程序设置

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全周期制度设计、全链条监管及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的系统设计,构建了一套逻辑自洽、自我纠偏的严密程序。

全周期制度设计。过去,时间紧、调研不深入是规划编制常面临的问题之一。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必须开展前期研究,进行专家论证,创新编制手段,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智库、行业协会等的辅助支持作用。该规定虽然客观上拉长了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周期,增加了编制程序,但这并不是行政效率的降低,而是提高规划科学性、化解规划编制时间不足、论证不充分的重要程序。同时,国家发展规划法还就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设计了全周期制度链条。此外,通过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机制,国家发展规划法可以有效解决过去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实施全链条监管。全链条监管贯彻规划编制全周期,可以有效防止国家发展规划走过场、重文件、轻落实等形式主义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在编制环节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实施环节明确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在第五章专章建立涵盖人大监督、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监察审计监督在内的规划实施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扭转过去规划编制“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可以使规划成为必须兑现的法治承诺,切实保障规划的落地实施。

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贯彻落实该原则,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章要求编制规划问计于民,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从而使公众参与成为法定程序;对规划审查和批准制度的设计充分融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规划治理,从而确保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最终落实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要求规划的评估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标志着国家规划是一场向全民负责的法治述职。通过具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设计,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国家发展规划从事后监督转化为全过程透明治理。

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将中长期规划法治化,为全球提供了跨周期治理的稳定样本,但作为统领性立法,仅规定了规划治理的原则性内容。为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未来,还应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优化规划衔接机制。细化各类规划衔接的具体标准,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衔接协调机制,明确衔接不畅的处置程序,包括负责协调的主体、裁决程序等。

明确规划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具体程序。启动条件应以客观情势根本性变更,且非调整不足以实现规划宗旨为实质标准;具体程序则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确保调整动议、评估论证、审批决定等环节形成权力制衡与公众参与的闭环机制。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与处罚标准。明确对随意调整规划、未按要求衔接规划、不落实规划任务等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同时,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联动机制,为公众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平台,建立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机制。

确立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健全与规划指标相匹配的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统一的规划实施监测信息平台、第三方评估制度,明确第三方参与评估的条件、委托程序和质量要求,研究规划评估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完善规划评估结果的应用转化。强化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明确评估结果与下一轮规划编制、政府责任追究之间的关联性,如要求评估反映的短板弱项作为新一轮规划编制必须回应的问题,形成“评估—反馈—改进”治理闭环。

健全规划宣传教育配套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针对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开展差异化宣传策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与规划执行力,加强人大代表审议监督能力,减少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对国家发展规划的认知落差,增强其参与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总体来看,国家发展规划法以程序正当性重塑规划权力运行的逻辑,将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全面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将有效提升我国规划治理的可预期性与责任可追溯性。为保障规划的落地实施,后续配套制度建设应聚焦规则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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