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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记者团  刘志永   陈玉珍  李星迪)福州大学计算机专业的2005级毕业生杨同学向记者讲述就业之初遇到的一件令他不平的事情;公司在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内并没有为他缴纳“三金”,但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在期,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现象在我周围是比较普遍的,鉴于目前的就业形势,没有人会为了这样的小事而失去一份难得的工作。而且我对有关法律了解较少,没有任何维权的意识,并不知道企业这样做是失信并违法的。”杨同学说道。

 

当今社会中,杨同学的遭遇屡见不鲜,有着同样遭遇的江夏学院某毕业生亦对此表示无奈,在就业机会和权益被侵犯之间,多数同学不得不作出妥协。企业失信行为随着求职者弱势越加明显。

 

突来尴尬:曹同学的小郁闷

 

20103月,福州大学管理学院2006级学生曹同学遇到了一件让他有点小郁闷的事情。曹同学说,他在去年十二月中旬和某公司签约,通知说正月初十上班,后又通知十五后上班,再后来就说因为资产重组,人员变动大,目前只出不进,让他们另觅单位。这突如其来的通知让曹同学有点摸不着头脑,他没想到会遇到自己这样的情况。“既然签了,我就没再想到其他的企业参加面试,所以我连简历也没多投一个。”曹同学说道。

 

曹同学说:“虽然说经营情况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但至少应该如实说清楚,以便我早点做准备。”可当被问及是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曹同学告诉记者:“当时已经三月份了,如果在这件事情上纠结,我会错过更多的就业机会”由于三月份以后,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对招聘企业的选择性不大,或者是很少有自己喜欢的岗位,必须做出无奈的选择,曹同学也是无奈地选择另外的工作,“我虽然又找了一份工作,但这件事真的让我心里很不好受。”曹同学说道。

像曹同学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一旦这样的事情出现,将会给毕业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人文学院王同学认为:“这种企业失信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它将会影响毕业生的整个毕业规划,使他们的很多计划被迫修改,这样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人生道路。”

 

失信隐身:请出来冒个泡

 

曹同学的事件属于显性的企业失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更多的企业失信行为是隐性的。

 

一位不愿透露专业姓名的学生向记者诉说了他所经历的一件事情:一家很不错的公司,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公司通知我说,一周后将会召集我们开会,可是届时我并没有接到通知,后来我打电话向公司询问,他们说老总有事需推迟一周召集,可是,一周后我再次打电话问,他们又是同样的理由,这样过了一个月,仍是没有通知。但是,我打电话过去的时候,他们也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签。“因为是我心仪的公司,我抱有很大希望,但是让我气愤的是公司的态度不仅让我产生了误解,更耽误了我很多计划,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该同学抱怨说。

已经工作的高宗(笔名)也有一件类似的遭遇:那时我到一家电建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通知参加复试,结果等了2个多月,都没有动静,一问之下才知道,该公司并没有招人,但他们却并没有面试者,害大家白白等待。高宗告诉记者,凭个人力量是是无法向公司维权的,只能无奈接受。

 

某些公司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直接的违法违信行为,但其本质却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侵害的大学生的权益。据了解,这种隐性失信并不少见,主要是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和法律知识缺乏,侵犯大学生权益。

 

弱势的大学生:我的权益谁做主

 

针对企业违信行为,记者走访了2010410日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和几场校园招聘会,对众多的求职大学生和代表性企业进行了采访。

 

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多大学生中,在问及企业是否存在违信行为时,大多数人摇头表示不曾遇到,但当记者举出以上案例时,他们却纷纷表示这些情况确实常常见到,但一时间并没有把它与企业失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很多大学生表示,即使企业的这些行为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但维权的可能性不大。曹同学也认为:“虽然出现了这种情况,但我仍不会选择维权,一是或许企业真有特殊困难,二是维权成本太大,三是由于其隐性的特点,很难有充分的理由。”

 

记者同时采访了一些企业,南京一家电子公司的招聘工作者告诉记者:“企业的招聘成本很大,一般不会出现失信行为,因为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企业不会在这方面遭受损失。”对于上述行为,该工作者认为,他并不排除某些企业的这种隐性失信行为的存在,“我同情如今的大学生,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处于被动地位,但仍希望大学生能理性看待所谓.‘企业失信’。”

针对大学生维权,记者采访到了福州大学法学院王枫老师,王老师告诉记者,随着企业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往往采取一些轨避法律的行为,比如说只是与大学生签订就业意向书,这样企业就不负有必须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的义务,这样的意向书并不是合同,不能约束用人单位。

 

王老师还告诉记者,企业的失信行为有的是违约的,有的则不是违约的。企业失信可能从道德层面上应当予以谴责,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却不一定要负责任,受害者放弃维权使失信企业并不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体来说,企业的失信和我国社会大环境也有很大的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机制不够健全、救济不即时、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因素影响。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是在现阶段来说确实是一件很无奈的事情。

   针对以上现状,王枫老师呼吁校方能够建立相关的救济机构,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王枫老师认为,“对于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预防受到企业失信的侵害,不仅依赖于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法制环境的营造,还要有丰富维权途径,简化救济程序,及时救济。如果社会上有更多的简便救助机构,那么更多的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会更愿意去求助于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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