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念革新引领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应确立回应型监督理念,坚守精准型监督理念,树立保障型监督理念,涵育协同型监督理念,弘扬治理型监督理念。
□以制度创新保障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健全法治化监督制度体系,完善全域化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刚性化监督制度体系,深化高效化监督制度体系,推进数字化监督制度体系。
民事检察一头连着国计民生,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心向背和人民幸福安康,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下称“‘十六检’会议”)精神,以理念引领和制度创新为抓手,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为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民事检察力量。
以理念革新引领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确立回应型监督理念。回应型监督是回应型司法在检察领域的表现,要求民事检察积极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通过依法履职回应“时代之问”。民有所呼、检有所应,是民事检察应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回应型监督理念下,民事检察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现实需求、自觉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守精准型监督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精准监督成为新时代民事检察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2025年,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精准性继续维持高水准,法院针对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改变案件数量分别占法院审结数的84.5%、94.2%。基于精准型监督理念,民事检察的案件范围、监督对象、运行程序和手段方法等都应当追求精准化,实现监督准、质量高和效果好的有机统一。
树立保障型监督理念。保障型监督理念以“监督中支持、支持中保障”为核心,要求克服传统的以纠错为监督唯一行为逻辑的局限性,将保障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保障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裁判和执行作为监督的首要功能,由此延伸至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民利、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最终归结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驾护航。保障型监督理念要求民事检察通过程序监督实现实体监督,透过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尤其是聚焦农民工讨薪以及残障人士、受家暴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等,帮助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监督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温度和公平正义。
涵育协同型监督理念。融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兼顾民事检察的监督功能和支持功能,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检法的良性互动替代检法的对立对抗。协同型监督理念要求发挥诉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社会参与权等的主动性,克服绝对职权主义或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弊端,使诉讼效果和监督效果最大化。
弘扬治理型监督理念。2025年,我国检察机关针对发案单位、行业等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1.7万件,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治理型监督理念要求民事检察应具有穿透式的监督思维,透过具体个案的纠错表象,深挖背后全局性的社会治理问题并“对症下药”,将检察力量融入社会治理体系。配套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检调对接、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等多元监督方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遏制和减少程序空转。尤其应聚焦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针对诸如“套路贷”、信用卡滥发、司法掮客、虚假劳动仲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延伸监督触角,补齐社会治理短板,促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制度创新保障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健全法治化监督制度体系。“十六检”会议明确,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前提和基础是依法监督。严格依法履职才能避免民事检察权发生过度扩张或缺位的情形,才能保障民事检察事业行稳致远。民事检察也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强化检察办案的法治观念,才能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民事诉讼法等既有法律中民事检察规范的修改完善,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支撑。细化和完善生效裁判监督、程序违法监督、执行活动全程监督、非诉领域拓展监督、社会治理领域衍生监督等主要职能板块的监督规则;针对常见多发、新型疑难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和审查判断、法律解释和适用、政策把控和利益衡量等方面形成检察共识和监督标准,构建从线索受理、案件分流、调查核实、审查决定、文书送达到跟进监督的全流程标准化规范体系,持续提升民事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民事检察领域的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健全案例指导机制,建立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依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统一司法监督理念,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全域化监督制度体系。“十六检”会议强调,构建完善从监督程序到监督结果的全方位履职方式;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无论是全方位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全面监督的内涵展开,也构成了民事检察全域化监督制度体系得以发展完善的政策性指引。全域化监督制度体系要求进一步拓宽民事检察的监督视野,在时间维度上,将民事检察监督覆盖民事诉讼全过程;在空间维度上,除诉讼监督这一传统领域外,还需要与时俱进地向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领域扩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触角延伸至民事司法活动整个领域而不留任何空缺。
强化刚性化监督制度体系。“十六检”会议指出,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敢于监督要求加大监督力度,这就需要刚性化监督制度体系作为支撑。刚性化监督制度体系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的建立实施破解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意见建议无法及时收到回应或者被简单驳回导致效力偏弱、效果不彰、实效不足等问题,从规范层面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性成效和法定约束力。一是强化法定调查核实权的刚性效果。立法上可进一步赋予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以刚性保障,明确拒不配合调查核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采取查询银行流水、调取电子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手段,对妨碍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责令纠正。二是强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案件专门台账制度,实行动态跟踪和流程监控,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该跟踪必跟踪,绝不使监督案件不了了之。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表明,对于初次监督后仍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跟进监督,充分彰显敢于监督的检察理念。三是对虚假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机制,形成刚性震慑。四是建立完善重大监督案件的社会化、公开化、备案化、联动化机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公众参加案件听证。深入推进实施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机制,必要时可以将检察建议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监督。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类案问题,可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推动将整改情况纳入地方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深化高效化监督制度体系。“十六检”会议强调,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一方面,高效化监督制度体系重视追求检察效率。民事检察应通过进一步优化期限制度,构建全流程标准化的办案流程时限节点制度,细化登记收案、快慢分案、调查核实、决定制作、汇报审批、文书传递与送达等全环节时限要求,降低当事人获得民事检察救济的成本。另一方面,高效化监督制度体系需要一体化监督的保障。在纵向层面,上级检察机关需要有效统筹民事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检察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横向层面,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注重与其他检察部门的衔接,推进不同检察部门之间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合办案机制,形成检察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系,形成双向衔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证据跨部门调取机制等协同体系,降低外部协作成本,强化监督规模效应。
推进数字化监督制度体系。“十六检”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民事检察应积极回应数智时代浪潮,主动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赋能案件的受理、办理和管理,实现民事检察工作数智化转型。全面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智工具优化民事检察办案体系,有效提升监督主动性与类案治理效能。以数智治理创新民事检察工作模式、方式方法,探索民事检察智能辅助办案,更好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26-09/07/content_151962_19850094.htm